關于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建監協【2016】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監理協會,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分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有關注冊管理機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精神,更好地為企業的執業人員服務,同時,保證繼續教育質量,現將做好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關于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監函【2015】202號)要求,有條件的監理企業、高等院校和社會培訓機構都可以開展繼續教育工作。《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建市監函【2006】62號)中第四條、第五條失效。任何機構不得指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
二、用人企業和有關機構開展繼續教育的要求。
1.用人企業、高等院校和有關社會培訓機構均應依法依規按照繼續教育標準和要求開展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收費應遵循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
2.培訓機構應具有相應場所、設施、合格的師資、健全組織機構、嚴格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制度等,按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規定學時、培訓大綱的內容要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
3.用人企業原則上為監理企業,面向本企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開展培訓。社會培訓機構應具有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方可開展培訓。
三、地方監理協會或有關注冊管理機構、行業協會結合本省或行業的實際情況,做好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企業、高等院校和社會培訓機構繼續教育成果需經地方或有關注冊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審核認可后方有效,承認其成果,并按規定程序由協會和注冊管理機構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2016年10月14日
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